國內商標
商標爭議裁定須知
一、 什么是商標爭議
商標爭議是指對已經注冊的商標爭議,即兩個注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因兩商標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
商標爭議的實質是爭議人認為在后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商標權益發生沖突,即與其在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經在市場上引起消費者的誤認,因而提出限制該商標使用商品范圍或者撤銷商標注冊。
申請商標爭議必須具有以下三個條件:申請爭議的人必須是商標注冊人,而且商標標準注冊的日期先于被爭議人商標標準注冊的日期;爭議的兩個注冊商標核定的商品必須是同種商品或類似商品;爭議的兩個注冊商標核準的圖形、文字或其組合必須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二、評審程序
商標爭議對象,必須是注冊不滿五年的商標(惡意注冊除外)。但是,對于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經過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爭議裁定。如果有新的事實和理由,還可以申請爭議裁定。商標爭議評審程序如下:
首先,申請人須依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一式兩份,提出爭議理由。
商標評審委員會將《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副本交被爭議人,并限期答辯。答辯以書面形式進行。必要時,可以要求爭議當事人雙方公開答辯。
三、爭議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充分聽取當事人雙方的理由和事實,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裁定。爭議理由成立,撤銷被爭議的商標;爭議理由不能成立,維持被爭議的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終局決定,以書面形式送達爭議雙方和商標局。撤銷商標的,被爭議人限期交回《商標注冊證》,由商標局辦理手續,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