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商標
韓國商標注冊須知
一、概述
- 韓國的商標法采用先申請原則和登記原則,為“與其他商品相區別的標志”受到保護,必須登記商標。 商標登記與該商標是否在韓國國內使用無關。
- 韓國對先使用者在商標法上不提供任何保護,但如果該商標時馳名或著名商標時,對其進行保護。
- 審查員對所有 商標進行識別力的存在與否和授權的實質條件進行審查,審查結果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進行申請公告。該申請公告之日起30天內 ,任何人都可以對該商標登記提出異議。
- 商標權,是在經過申請公告獲得審查員的登記之后發生,保護期限為10年,以每10年進行一次更新登記的方式獲得半永久性的保護。
二、授權條件
① 對下述情況之外的,允許商標登記。
1、僅以普通名稱用普通方法作為商標。
2、對其商品慣用的商標。
3、把其商品的產地、品質、原材料、效果、用途、數量、形狀(包裝的形狀)、價格 、生產方法、加工方法、使用方法及時期用普通使用的方法標志的商標。
4、公眾知曉的地理名稱、或其略語或僅用地圖標志的商標。
5、僅用常見的姓氏或名稱,以普通字體構成的商標。
6、僅用顯而易見的標志所構成的商標。
7、從1~6之外,不能使消費者區別不同的經營者的商標。
② 第①行3~6的商標在申請之前使用, 并且很明顯地讓消費者辨別出是表示商品或服務出自某經營者的標志的,可允許登記商標( 必須把申請之前使用的產品為指定產品)。
三、生效及法律效力
- 韓國商標權,自授權登記之日起生效。
- 韓國商標權的保護期限為,從授權登記之日起到“從申請日起10年的那天為止”。
-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 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 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 續展注冊經核準后,予以公告。
- 取得商標專利權的商標人,在一定期限內對其專利擁有獨占的實施權,也有權允許他人使用。
- 取得商標專利權的商標人,可以排斥無正當使用權的第三者的無端使用,第三者無端使用其專利構成侵權。
- 對于第三者以營利為目的,無端使用其專利構成侵權的,專利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韓國商標注冊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