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商標
新加坡商標注冊須知
一、新加坡商標簡介
1、新加坡商標注冊適用其1998年商標法,在新加坡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標的人都可以提出注冊申請;新加坡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三維形狀、顏色及其組合構成,商標需具備顯著特征并不得與他人在先權利相沖突。
2、新加坡是《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馬德里議定書》、《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以及Trips協議成員國。
3、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系列商標、聯合商標、證明商標及防御商標在新加坡都可以注冊。
二、申請所需資料
1、 以法人申請,附《營業執照》或有效登記證明復印件 1 份;以自然人申請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 1份;
2、 申請人的詳細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稱,性質、國籍以及詳細地址、郵編,聯系方式(中、英文);
3、 電子版商標標樣(若為彩色商標,且必須注冊成某種色彩,請對色號及其搭配作詳細描述);
4、商品名稱和類別;
5、使用/準備使用聲明;
6、如包含非英文字母的文字,需要附上一份標準的翻譯和音譯;
7、 如需申請優先權,提供優先權聲明材料(六個月內提出的在其他國家申請該商標的證明)。
三、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1、申請人資格:本國或外國的法人、自然人或團體等都可以申請注冊商標。商標的最先使用者或意圖使用者必須以規定的書面格式提出商標注冊申請。
2、申請流程(順利情況):
(1)形式審查:申請遞交后給定申請號及確認申請時間。此階段,審查申請是否使用了規定的表格,商品服務類別是否指定。審查員檢索商標是否與在先商標在外形和讀音上相同;審查商標是否包含了地理名稱;如果是藥品,需要審查是否包含受保護的國際非專利商品名稱(INN),即世界衛生組織指定的特殊藥物的總稱。如果不符合規定,申請將被駁回。另外,還將審查商品服務名稱是否按照國際分類,如果分類錯誤,需要重新申請。
(2)實質審查:根據法律審查商標是否具有可注冊性,例如,是否具有顯著性。如果審查員認為商標不宜注冊,發出駁回通知。申請人可以在規定時間內予以答復。申請人也可以申請延時進行答復。
(3)公告:商標通過審查后,申請人會被告知 商標申請 已接納并刊登在商標公告上。任何人都可以在4個月的公告期內提出異議,并陳述理由及提交相關證據。
(4)注冊核準:經異議被裁定可以注冊的商標,或經公告沒有異議的商標將獲準注冊并下發注冊證。整個順利的申請過程(如果沒有駁回、異議等情況出現)大概需要12~15個月。
3、有效期:從申請日起算10年,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使用的,應在注冊有效期滿前 3個月申請續展注冊,每次續展注冊有效期為10年;1個月的寬展期,但要繳納額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