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商標
馬來西亞商標注冊須知
一、馬來西亞商標簡介
1.馬來西亞由馬來亞(現稱西馬來西亞)、沙巴和沙撈越三個地區組成。馬來西亞商標法于
2.在馬來西亞,商標權的取得基于使用。
3.可注冊的商標種類包括商品商標、系列商標、聯合商標、證明商標和防御商標。系列商標和防御商標均被為聯合商標。
4.商品分類采用國際分類,共分34類,注冊原則為一標一類。
5.馬來西亞于1989年成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斯德哥摩文本)》的成員國。馬來西亞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
二、申請所需資料
1、以法人申請,附《營業執照》或有效登記證明復印件加蓋公章1份;以自然人申請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1份;
2、申請人的詳細信息(中英文),包括姓名或名稱,性質、國籍以及詳細地址、郵編,聯系方式;
3、電子版商標標樣;
4、商品名稱和類別;
5、公證簽署的委托書;
6、對于非英文的文字商標,申請人需提供該文字商標相應的英譯文和意譯文。
三、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1、申請人資格:任何在馬來西亞商業中已經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標的商標所有人均可在馬來西亞申請商標注冊。在申請人沒有實際使用擬注冊商標或沒有打算使用注冊商標的情況下,該申請人可以證明他將該商標轉讓給一即將成立并會實際使用擬注冊商標的公司,或者提交注冊申請的同時提交已注冊使用人申請,那么申請人可以提交商標注冊申請,除非上述公司在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的6個月內尚未成立,那么該申請將被終止。
2、申請流程(順利情況):
(1)形式審查:申請遞交后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托書等文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符合規定的,將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2)實質審查:根據法律審查商標是否具有可注冊性、是否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對于不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審查官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駁回理由。申請人在接到該駁回通知之日起限期內可提交復審,否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放棄,申請日和申請號均不予保留。申請人在交納延期費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延期。商標審查官可以有條件地接受某些商標注冊申請,并可以要求申請人放棄商標中某一文字或圖形的用權。
(3)公告:商標通過審查后,申請人會被告知商標申請已接納并刊登在商標公告上。任何人都可以在2個月的公告期內提出異議(提異議的期限可獲2個月的延期),并陳述理由及提交相關證據。
(4)注冊核準:經異議被裁定可以注冊的商標,或經公告沒有異議的商標將獲準注冊并下發注冊證。整個順利的申請過程(如果沒有駁回、異議等情況出現)大概需要30-36個月。
3、有效期:從申請日起算10年,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使用的,應在注冊有效期滿前6個月申請續展注冊,每次續展注冊有效期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