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商標
比荷盧商標注冊須知
一、比荷盧商標簡介
1、比利時、荷蘭、盧森堡經濟聯盟(簡稱比荷盧聯盟)新商標法于
2、比荷盧聯盟商標注冊權的獲得基于申請在先原則。
3、比荷盧聯盟商標局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系列商標、聯合商標、集體商標、色彩商標的注冊申請。
4、比利時、盧森堡、荷蘭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斯德哥爾摩版本)、《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書》和《與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的議定書》、《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
5、比荷盧聯盟商標注冊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一份商標申請可以指多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商品或服務超過三個類別時,每增加一類加收費用。
二、申請所需資料
1、以法人申請,附《營業執照》或有效登記證明復印件加蓋公章1份;以自然人申請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1份;
2、申請人的詳細信息(中英文),包括姓名或名稱,性質、國籍以及詳細地址、郵編,聯系方式;
3、電子版商標標樣;
4、商品名稱和類別。
5、服務商標申請,則需要進行權利申明,商標最早使用日期;立體商標或集體商標申清必須在申請書中明確表示。文字商標必須用黑體宇表示。
6、委托書文件,簽字即可,無須辦理公認證手續。
7、申請前查詢單: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前,商標申請人必須對是否存在在先相同、近似商標進行查詢。如果已經辦理過商標查詢,則應提供3個月內比荷盧聯盟商標局出具的查詢證明。
三、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1、申請人資格:比荷盧聯盟遵循申請在先的商標注冊原則,只有在先商標申請人才有權獲得商標注冊和商標的獨占使用權。有限公司也可以作為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商標實際使用人必須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并向比荷盧聯盟商標注冊局備案。
2、申請流程(順利情況):
(1)形式審查:申請遞交后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托書等文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符合規定的,將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2)查詢:商標注冊申請提交后,商標局要求提供申請前查詢證明或要求辦理商標申請前查詢。所有基于馬德里國際注冊而申請領土延伸到比荷盧聯盟的商標申請均需自動接受在先沖突商標的查詢。
(3)實質審查:根據法律審查商標是否具有可注冊性、是否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對于不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審查官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駁回理由。申請人在接到該駁回通知之日起限期內可提交復審,否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放棄,申請日和申請號均不予保留。
(4)公告:經審查,審查官認為商標申請可以被接受后,便會在比荷盧官方商標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日2個月為異議期。
(5)注冊核準:經異議被裁定可以注冊的商標,或經公告沒有異議的商標將獲準注冊并下發注冊證。整個順利的申請過程(如果沒有駁回、異議等情況出現)大概需要8-12個月。
3、有效期:從申請日起算10年,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使用的,應在注冊有效期滿前6個月申請續展注冊,每次續展注冊有效期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