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商標
歐盟商標注冊須知
一、歐盟商標簡介
1、歐共體商標法屬于大陸法系,注冊基于申請在先的原則。
2、商標注冊的種類有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立體商標、顏色商標、音響商標、氣味商標。
3、商標注冊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4、位于西班牙阿里肯特的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即“內協局”負責受理和審查歐共體商標注冊申請。
5、歐盟的27個成員國名單: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國、匈牙利、波蘭、捷克、斯洛文尼亞、斯洛伐克、愛沙尼亞、立陶宛、馬耳他、塞浦路斯、羅馬尼亞、保加利亞。
二、申請所需資料
1、以法人申請,附《營業執照》或有效登記證明復印件加蓋公章1份;以自然人申請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1份;
2、申請人的詳細信息(中英文),包括姓名或名稱,性質、國籍以及詳細地址、郵編,聯系方式;
3、電子版商標標樣;
4、商品名稱和類別。
5、委托書文件,簽字即可,無須辦理公認證手續。
6、申請可以使用任一種官方語言,但必須同時指定第二種語言。
三、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1、申請人資格:
(1)自然人或法人。
(2)歐共體成員國的國民。
(3)非歐共體成員國的國民,只要其所屬國是巴黎公約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
(4)在歐盟成員國或巴黎公約成員國有住所的自然人或有真實營業場所的法人。
(5)所屬國與歐盟有互惠協定的該國國民。
2、申請流程(順利情況):
(1)形式審查:申請遞交后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托書等文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符合規定的,將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2)檢索報告:內協局自行對在先注冊或申請的歐共體商標是行檢索并出具檢索報告,同時,除法國、德國和意大利以外的其他歐共體成員國商標局都會進行檢索,并出具檢索報告。申請人將在商標獲準公告前收到上述檢索報告,并決定是否安排商標公告。
(3)實質審查:內協局審查歐共體商標申請時,只對其可注冊性(即顯著性),也稱絕對理由,進行審查,不進行相對理由的審查,也就是不會引證在先權利駁回申請。
(4)公告:經審查,審查官認為商標申請可以被接受后,便會在歐盟官方商標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日3個月為異議期。
(5)注冊核準:經異議被裁定可以注冊的商標,或經公告沒有異議的商標將獲準注冊并下發注冊證。整個順利的申請過程(如果沒有駁回、異議等情況出現)大概需要18-24個月。
3、有效期:從申請日起算10年,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使用的,應在注冊有效期滿前6個申請續展注冊,每次續展注冊有效期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