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商標
瑞士商標注冊須知
一、瑞士商標簡介
1、瑞士商標法屬于大陸法系。該法對商標的保護采取注冊在先的原則。
2、瑞士接受對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或保證商標的注冊申請。
3、瑞士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
4、瑞士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議定書》、《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尼斯協定》、《商標法條約》的成員國,也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
二、申請所需資料
1、以法人申請,附《營業執照》或有效登記證明復印件加蓋公章1份;以自然人申請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1份;
2、申請人的詳細信息(中英文),包括姓名或名稱,性質、國籍以及詳細地址、郵編,聯系方式;
3、電子版商標標樣;
4、商品名稱和類別。
三、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1、申請人資格:瑞士商標法規定,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公共社團均可以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在瑞士沒有住址或營業駐地的外國申請人,必須委托經瑞士主管機關備案的當地代理人辦理。
2、申請流程(順利情況):
(1)形式審查:申請遞交后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托書等文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符合規定的,將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2)實質審查:根據法律審查商標是否具有可注冊性、是否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對于不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審查官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駁回理由。申請人在接到該駁回通知之日起限期內可提交復審,否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放棄,申請日和申請號均不予保留。
(3)公告:經審查,審查官認為商標申請可以被接受后,便會在瑞士官方商標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日3個月為異議期。
(4)注冊核準:經異議被裁定可以注冊的商標,或經公告沒有異議的商標將獲準注冊并下發注冊證。整個順利的申請過程(如果沒有駁回、異議等情況出現)大概需要6-8個月。
3、有效期:從申請日起算10年,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使用的,應在注冊有效期滿前6個月申請續展注冊,每次續展注冊有效期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