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
申請歐洲專利應當注意的問題
歐盟是我國重要的貿易伙伴,歐洲專利公約是我國設立專利法時所重點參考的公約之一,而且,歐洲專利局也是我國專利局在審查實踐方面重點合作的伙伴和學習的對象。為了使我國專利工作者更好了解歐洲專利公約和我國專利法規的異同,便于我國企業和國民到歐洲專利局申請專利保護,以迎接入世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挑戰和適應“走出去”的戰略的需要,本文主要從專利申請的程序、審查的標準和專利保護的效力等方面對中國專利法與歐洲專利公約進行一些初步的比較研究,重點介紹歐洲專利公約及歐洲專利局的審查實踐與中國專利法規及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實踐的區別,以引起大家的注意。
一、申請專利的程序
1.申請途徑
歐洲專利公約第七十五條規定,申請歐洲專利有兩種途徑:a)向慕尼黑歐洲專利局總局或海牙分局提出;b)向締約國的工業產權局或其它主管部門提出。公約第七十七條還規定,在締約國主管部門提出歐洲專利申請的,應當在14個月之內轉送到歐洲專利局,否則即視為撤回。
申請中國申請只能向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其在各地的代辦處提出,并由代辦處及時轉送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處。
2.申請日
根據歐洲專利公約第八十條的規定,歐洲專利局以收到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而按照中國專利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申請中國申請既可以面交,也可以郵寄,面交以收到日為申請日,郵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3.收費
歐洲專利公約第七十八條規定,申請歐洲專利應當在在提出申請的1個月內繳納申請費和檢索費;而申請中國專利不用交納檢索費。
歐洲專利公約第七十九條還規定,檢索報告公開后6個月內(97年以前為申請日起12個月內)應當繳納指定費,且撤回指定后指定費不予退還;而申請中國專利不用交納檢索和指定費。
4.優先權的效力
歐洲專利公約第八十九條規定,在歐洲專利局,優先權的效力僅僅適用于新穎性審查,即在確定現有技術和抵觸申請時使用;而根據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條,在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除了收到申請文件之日和確定專利保護期以外,優先權日即等同于所有法律條款提到的申請日。
5.公開
歐洲專利公約第九十三條規定,歐洲專利申請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滿18個月公開時通常包括檢索報告;而中國申請公開時則沒有檢索報告。
另外,歐洲專利申請公開之前可能已被授予專利權,此時可同時公開專利申請文件和專利說明書;而在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查實踐中,中國專利申請公開前一般不允許進行實質審查并授予專利權,僅在1985年審理的第一批發明專利(即當時的“打頭項目”)出現過例外。
6. 實審請求
歐洲專利公約第九十四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在檢索報告公開后的6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且提出并繳費后即不可撤回該實審請求;而中國專利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應當自申請日起3年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
歐洲專利公約第九十五條還規定,EPO如果有審查積壓,行政委員會可以延長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時間;而在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只有在出現不可抗拒的原因時才有可能延長各種期限。
另外,歐洲專利公約第九十六條規定,申請人如果提前提出了實質審查請求,則EPO在發出檢索報告時,要讓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答復是否繼續處理;而中國專利申請只有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后才進行檢索。
7.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次數
歐洲專利公約第九十六條規定了必要時可以給申請人多次陳述意見的機會;而中國專利法未規定答復的次數,可以理解為如果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后仍然不符合要求,即可駁回專利申請。
8.授權程序
歐洲專利公約第九十七條規定,授權前應能確定申請人同意授權文本并提交其它兩種程序語言的權利要求譯文;而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審查中嚴格執行請求原則,因而在授權前不需要讓申請人再次確定授權文本,而且不要求三種文字。
9. 異議程序
歐洲專利公約第九十九條規定,在公告授予歐洲專利之日起9個月內,任何人可以提出異議,異議適用于所有指定國,且專利放棄或終止后仍然可以提出來異議;而中國專利法已經在兩次修改時分別取消了授權前的異議和授權后的撤銷程序。
另外,歐洲專利公約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任何被控侵權或者補警告的第三者都可以加入異議程序;而中國向來無此規定。
10.申訴程序
歐洲專利公約第一百零六條和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對受理處、審查部、異議部和法律的任何決定,均可在2個月內提出申訴,但未提法律救濟手段;而在我國,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部門的決定不服,可以按照不同的性質分別提出復審請求或行政復議,對復審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不服,還可以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審查的標準
1.可授予專利的主題
歐洲專利公約第五十二條和五十三條規定了可專利性的范疇,其中不排除對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授予專利權,雖然排除對了對動物品種授予專利權,但在實施細則第23條C中將動植物品種解釋為生物學學科最低分類的概念,“哈佛鼠”之所以被批準為專利,就是基于這種解釋;而中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則明確規定對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和動植物品種都不能授予專利權,并在審查指南中將轉基因動植物解釋為動植物品種,這就是說,像“哈佛鼠”這樣的轉基因動物或轉基因植物在中國是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
另外,由判例T0019/86可知,歐洲專利局認為懷孕不是疾病,避孕藥不是藥品,避孕方法也不是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但不具備實用性,不能被授予專利權;而中國則將避孕藥視為藥品,所以將避孕方法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處理,從而也不能獲得專利權。
2. 新穎性
首先,歐洲專利公約第五十四條采用了絕對新穎性概念,規定現有技術時對書面公開和口頭公開均未限定范圍;而中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采用了混合新穎性概念,書面公開不限地域,口頭公開限于中國國內。
其次,歐洲專利公約規定首次用作藥物的已知物質仍具有新穎性,因此可以獲得一項限定用途的產品專利;中國則無此例外規定,首次發現已知物質的藥物性質只可能獲得用途專利,不再可能獲得該物質的產品專利。
再者,歐洲專利公約規定的抵觸申請也包括相同申請人的在先申請,而中國專利法所述的抵觸申請則不包括本人的在先申請,僅僅指“由他人”在申請日前提出并且記載在申請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的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
另外,歐洲專利公約規定的抵觸申請與指定國有關,只有指定國相同時才能成為抵觸申請;而中國專利申請的抵觸申請則不涉及指定國。
最后,在歐洲專利局的實踐中,審查新穎性時不考慮直接等同,將其納入創造性審查時考慮的范疇;而在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審查實踐中,審查新穎性時可以直接等同納入現有技術中,用來否定發明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即規定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不具備新穎性。
3.同樣的發明創造
歐洲專利公約第六十條規定,只有在先專利申請被公開且指定國包括在后申請的指定國時才適用先申請原則;而中國專利申請不涉及指定國,但僅限于不對不同的人重復授予兩項專利權,對同一申請人則允許授予在不同時間階段有效的實用新型和發明兩項專利權。
4.允許修改的范圍
首先,歐洲專利公約第七十條規定,在締約國以其官方語言提出的專利申請,以原始文本作為修改的依據,而中國專利申請以中文原始申請為準,僅僅經PCT途徑進入中國的申請例外。
其次,歐洲專利局規定在授權后的異議程序中可以改變權利要求的主題,也可以從說明書提取新的技術特征加入權利要求書,但不能擴大保護范圍;而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無效請求審查程序中則不允許改變權利要求的主題,也不允許從說明書中提取新的技術特征加入到權利要求中。
另外,在歐洲專利局的審查實踐中,允許申請人在申請日以后補交實驗數據和新的實施例,甚至允許補充到說明書中;而在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查實踐中,在專利申請日以后則一般不允許補交實驗數據和實施例來彌補不充分公開和不支持的問題。
5.摘要的作用
歐洲專利公約第八十五條明確規定摘要不能用來解釋保護范圍和作抵觸申請;而我國的審查指南則僅僅規定,中國專利申請的摘要不能作為原始公開的范圍和以后修改的依據,對可否作抵觸申請則沒有明確規定,按照一般現有技術的理解,似乎可以作為抵觸申請的內容來破壞在后申請的新穎性。
6.異議的理由
歐洲專利公約第一百條規定的異議理由比較少,僅包括不具備可專利性、缺乏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未充分公開以及修改超出原始公開的范圍,不包括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權利要求不清楚、不完整和造成重復授權等情況;而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可以請求專利無效的理由較多,完全包括了以上各項。
7.權利要求的引用關系
歐洲專利公約實施細則第29條規定了權利要求的內容和形式,但對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關系沒有限制;而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3條限定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只能以擇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且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
8.主動修改的時機
歐洲專利公約實施細則第86條規定,在收到檢索報告和一通后,申請人可以主動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而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限定申請人主動修改的時機是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和接到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
9.說明書對權利要求的支持
歐洲專利局在審查實踐中,比較強調說明書對權利要求書形式上例如文字和數字的支持,對實質內容的支持要求不太嚴格;而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過去比較強調形式上的支持,現在在審查指南和審查實踐中對兩者要求都比較嚴格。
當產品權利要求可以授權時,歐洲專利局對其制備方法和用途權利要求一般不再進行嚴格的實質審查;而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強調合案申請的各項權利要求應當分開獨立審查,審查員可以采取比較嚴格的要求。
10.用途發明
在審查實踐中,對于具有不同目的或效果的相同技術方案,例如現有技術將某化學物質用于自行車潤滑,而發明將同一物質用于自行車防銹,或者現有技術將某物質用于降低牙釉質溶解,而發明將同一物質用于清潔牙斑,歐洲專利局認為這樣的發明專利申請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而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則強調技術方案本身的異同,不看重目的的解釋和定量效果,上述發明有可能被認為不具備新穎性。
三、專利保護的效力
1.保護效力
根據歐洲專利公約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歐洲專利局批準的專利,其效力在指定的締約國家與本國專利相同;而中國沒有指定國問題,專利授權后在內地各省均有效。
此外,歐洲專利局只負責審查和批準專利,專利授權后的侵權訴訟和無效訴訟均由締約國處理;而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既負責審批專利,也負責無效請求的審理,地方法院和專利管理部門負責審理侵權訴訟和調處侵權糾紛。
2.效力產生的條件
根據歐洲專利公約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歐洲專利局受理的專利申請和批準的專利只有在權利要求翻譯成指定國語言并公布后才能享受臨時保護和法律保護;中國專利申請以中文公開和公布后即可產生效力,不存在翻譯問題。
3. 在先權利
歐洲專利公約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對于同樣的發明,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可以與締約國專利申請相互享有在先權利,即先申請者獲得保護,各締約國還可以選擇同時保護同一天申請的歐洲專利和國家專利;中國嚴格實行先申請制度,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日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通知后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如果協商不成,則兩份專利申請均可能被駁回。
4.專利權的善意使用
歐洲專利公約第七十條規定,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的譯文經過修改的,修改前善意使用且不侵犯修改前權利要求的,可以享有先用權;中國無此規定,但最高法院擬出臺的司法解釋中包括了專利權喪失后又恢復的,在此權利喪失期間的善意使用者可以享有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的權利,其道理與上述情況相似。
綜上所述,歐洲專利公約和歐洲專利局的審查實踐雖然與中國專利法和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查實踐有許多相同或相似之處,但也有不少區別,值得我國的專利工作者前往歐洲申請專利保護時加倍注意。本文簡要地描述了這些區別,供專利同行們需要時參考,以減少逐一對比的麻煩。
需要指出的是,各國的專利法規和審查實踐都是不斷變化的,歐洲專利公約和歐洲專利局也不例外,本文所述細節如與動態狀況不符,應以最新動態情況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