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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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須知
與我國類似,日本也有外觀設計專利制度(日本語成為“意匠”),以下是日本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流程圖(※括號內為相應中國專利用語):
申請
取得意匠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樣式文本,填寫有關創作內容后予以提交。
方式審查
特許廳對提交后的申請文本,對其是否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樣式文本進行審查。
審查(也稱實體審查)
在意匠(外觀設計專利)登記時,要看是否滿足法律規定的必要條件,審查官對是否滿足必要條件進行審查。
(1)內容上的必要條件有以下幾點。
- 具有外觀設計(指物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是他們的組合,通過視覺能引起美感) 。
- 該外觀設計在工業上能夠利用。
- 該外觀設計是未曾有的新的形狀、模樣、色彩或是他們的組合。
- 該外觀設計不為容易創作。
(2)除以上之外,還不能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等其他必要條件。
審查官在判斷該外觀設計沒有達到這些必要條件時,將發送拒絕理由通知書。
登錄(登記)查定
審查官在判斷該外觀設計達到這些必要條件時,將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
設定登錄(登記)
授權決定發送后,繳納登記費后,外觀設計專利權將被予以登記。
發行公報
為將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權登記之事告知一般公眾而發行記載有權利內容的公報。
無效審判請求(無效宣告請求)
外觀設計專利權既使被授權登記后,也仍存在請求「無效審判」(無效宣告)、爭辯權利有效性的程序。審理由3名審判官進行。
拒絕查定
「審查」的項目中記載的必要條件未被滿足時,申請將被駁回。
拒絕查定不服審判請求(復審請求)
對審查官作出的駁回決定的判斷不服時,可以請求組成合議廷由審判官再次審理。
審決(復審決定)
由審判官組成的合議廷作出的決定稱為審決。對審決有不服時,可向東京高等裁判所、以及最高裁判所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