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專利
非洲知識產權組織(OAPI)
非洲知識產權組織(Organisation Africaine de
一、背景
六十年代以前,非洲法語國家在工業產權保護領域執行的是法國的法律,法國工業產權局是當時法國聯盟各成員國的國家局。1960年以后,隨著法國聯盟各成員國紛紛獨立,這就需要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在其領土內建立相應的機制。為此喀麥隆、中非、剛果、科特迪瓦、達荷美、上沃爾特、毛里塔尼亞、加蓬、塞內加爾、乍得、馬達加斯加、尼日爾等12個非洲法語國家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19條為法律依據,決定成立一個聯合機制作為各國的國家工業產權局。
由于馬達加斯加退出了利伯維爾協議,同時也考慮到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還應該包括實用新型、產品和服務標記以及版權等,
二、職能
1.頒發保護證書;
2.文獻與信息傳播;
3.知識產權的培訓和普及。
三、機構設置
1.行政理事會
行政理事會是由OAPI每個成員國一名代表組成。其任務是:制定該組織的總政策,制定有關規章制度并監督落實。
2.辦公廳
辦公廳直接置于總干事的領導之下,其任務是:負責OAPI的日常事務,執行行政理事會的指令和班吉協議條款所賦予的使命,并向理事會匯報。
3.總干事
總干事是OAPI的最高行政長官,任期為5年,可連任1次。
總干事任務是做出預算草案和計劃草案,并向各個成員國做出階段性報告。此外,總干事要參加行政理事會的每次會議,但沒有選舉權。
4.最高上訴委員會
最高上訴委員會是由3個委員組成。這3名委員是在成員國指定的代表名單中抽簽決定的,其中每個成員國只能有1名代表。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工業產權保護證書申請的駁回、維持申請或延長保護期申請的駁回、恢復申請的駁回等作出裁決。
此外,OAPI還設有文獻與技術發展司、行政與財務司以及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司等業務部門。
四、國際合作
OAPI致力于加強同各國及國際組織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合作,并先后同近二十個各國機構及國際組織簽署了合作協議,它們分別是:WIPO、法國工業產權局(INPI)、歐洲專利局(EPO)、德國專利局、奧地利專利局、非洲地區工業產權組織(ARIPO)、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ONUDI)、非洲地區技術中心(CRAT)、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聯盟(UPOV)、國際商標協會(INTA)、法國科研成果推廣署(ANVAR)、非洲經濟委員會(CEA)、中非經濟與貨幣共同體(CEMAC)、非洲經濟保障與合作基金會(FAGACE)、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以及國際制造者聯盟(IFIA)等。此外,OAPI還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保持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