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商標
申請商標撤銷復審
當事人辦理撤銷商標復審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1、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書(首頁);
2、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書(正文樣式);
3、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決定書(原件);
4、交納評審費1500元.
注:
①申請人須是被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注冊商標所有人,應自收到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復審申請(經代理組織代理的,駁回通知書送達商標代理組織視為送達當事人)。
②當事人在填寫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書(首頁)及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書(正文樣式)時應認真閱讀背面的填寫須知;
③當事人對提交的證據材料應填寫證據目錄[可參考證據目錄(參考樣式)];
④對不服商標局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撤銷決定提交的復審應按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⑤不收信匯、郵局匯款,匯款人名稱應與評審申請人名稱一致,如郵寄辦理應將匯款單復印件附在本申請書后寄至商標評審委員會。
當事人提交補充材料和補正材料注意事項:
1、申請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請書件后,需要提交補充證據材料的,應在申請書中聲明,且應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在提交補充材料時應附商標評審委員會發出的受理通知書的復印件。
2、如果申請書件經商標評審委員會形式審查后需要補正的,申請人應自受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