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商標
商標異議復審須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商標局異議裁一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標異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并書面通知有關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
一、辦理商標異議得復審手續需提供以下資料:
1、異議復審商標申請人名稱、商品類別、商標名稱;
2、《異議裁定書》原件;
3、異議復審理由及證據、附件資料。
二、領取以下表格,簽字或蓋章
1、《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每件二份;
2、《商標代理委托書》,每件二份。
三、辦理商標異議復審手續注意事項
1、商標異議復審申請人只能是原異議案件的當事人;
2、商標異議復審是在原注冊申請基礎上進行。
3、商標評審委員會將《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副本及其他證明材料轉送對方當事人,并限期作出答辯,當事人逾期未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4、當事人如在異議復審期內未準備好資料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延期申請書》,期限為三十天。
5、異議復審申請超過法定期限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并退回其申請。
6、商標評審委員會將做出終局裁寂并以書面開工通知當雙方及其代理組織,并移交商標局辦理。
四、審查時間:15-18個月